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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全二与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二,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36号原告:胡全二。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二诉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全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全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