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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秀清与刘炼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清,刘炼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李秀清,女。被告刘炼兵,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李秀清与被告刘炼兵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秀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