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晓龙与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龙,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645号原告孙晓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龙与被告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龙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