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桂侠诉白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赵桂侠,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白东华,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侠诉被告白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桂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