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桂侠诉白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赵桂侠,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白东华,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侠诉被告白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桂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