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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尤天锋与马娜、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天锋,马娜,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尤天锋。被告马娜。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天锋诉被告马娜、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天锋于2015年10月2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员牛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