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尤天锋与马娜、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天锋,马娜,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尤天锋。被告马娜。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天锋诉被告马娜、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天锋于2015年10月2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员牛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