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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王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