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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有祥与钱忠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祥,钱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祥,男。被执行人:钱忠林,男。申请人李有祥与被执行人钱忠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钱忠林根据本院(2013)宜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