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异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芳、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桂芳,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异字第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漪路5号4幢-2、-3。法定代表人朱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20幢20-6号。法定代表人余必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桂芳,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国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桂芳、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珠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其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XX���X幢、X幢两处房产予以解封。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山珠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信融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芳、朱国文、山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孙桂芳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南路117号湖滨一品XX幢XX室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信融公司在被执行人不偿还借款时可就该房产进行优先受偿。该房产市场价值400余万元,而案件的执行标的仅130万元左右,拍卖该房产足以偿还借款。但六合区人民法院又查封了异议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XX号X幢、X幢两处房产,该两处房产总价值近1400万元,查封财产额已远远超出了执行标的。现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将异议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XXX号XX幢、X幢两���房产予以解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信融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芳、朱国文、山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为:孙桂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信融公司借款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65000元;孙桂芳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信融公司有权以孙桂芳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南路117号湖滨一品苑XX幢X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20万元内优先受偿;朱国文、山珠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另查明,山珠公司向信融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山珠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自愿放弃要求作为债权人的信融公司先行使担保物权的抗辩。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履行的义务,信融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为(2015)六执字第2448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山珠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XX号X幢、X幢两处房产。另查明,孙桂芳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南路117号湖滨一品苑XX幢XXX室房产,在案件审理阶段即2015年5月28日已被本院查封。该房产上他项权利人登记有: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153万元,于2013年4月25日设立;2.信融公司,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120万元,于2014年4月29日设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山珠公司认为孙桂芳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南路117号湖滨一品苑XX幢XXX室房产价值400余万元,已足够偿还借款,山珠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东坝镇荆东路XX号X幢、X幢两处房产总价值近1400万元,法院查封财产额已远远超出执行标的,但山珠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考虑到山珠公司承诺放弃物的担保优先的抗辩权,而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南路117号湖滨一品苑XX幢XXX室房产上有在先抵押权,债权数额为153万元,且本院查封的三处房产均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最后成交价格尚无法确定,是否足够清偿信融公司的债权亦不确定。故本院查封山珠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XX号X幢、X幢两处房产并无不妥,山珠公司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的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