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保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永全与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保字第00010-2号申请人:郭永全。被申请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肥民保字第1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乡县辛安镇村西309国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肥国用2013第001065号)的查封。解除对武安市涌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全)在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318480元的股份的冻结。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