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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衍山与张相山,方龙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衍山,张相山,方龙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58号原告廖衍山,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相山,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方龙舟,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廖衍山与被告张相山、方龙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团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衍山,被告方龙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相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衍山诉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张相山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300元,被告张相山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由方龙舟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每月300元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方龙舟辩称,张相山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方龙舟提供了担保。被告张相山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张相山向原告方龙舟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廖衍山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月息300元。借款人张相山,担保人方龙舟,2012年5月12日”。该笔借款已支付给被告张相山。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认可被告张相山将利息偿还至2013年5月12日,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上列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张相山的户口证明、被告方龙舟的身份证、借条,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张相山出具的借条,其向原告廖衍山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廖衍山要求被告张相山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所约定月息300元,换算后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未约定还款期限,结合被告张相山对借款的使用时间计算,利息约定未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原告廖衍山当庭认可被告张相山已将利息偿还至2013年5月12日,对原告认可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龙舟为被告张相山向原告廖衍山借款提供担保,因未明确保证方式。应视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原告廖衍山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方龙舟主张保证责任后,被告方龙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被告方龙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相山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相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廖衍山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方龙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龙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相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0元,由被告张相山、方龙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直接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