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领与张清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领,张清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张领,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张清河,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2号楼东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领与被告张清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领撤回起诉。诉讼费72.5元,由原告张领负担。代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