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甲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甲,何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魏甲,女。被告何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甲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