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民初1542雷红瑞与朱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瑞,朱小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雷红瑞,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朱小兵,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瑞与被告朱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红瑞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红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雷红瑞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