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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小春与邓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邓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邓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1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现下落不明,目前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