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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学与易中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学,易中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王海学,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肖帆,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楚忠,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中桥,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学诉被告易中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学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中桥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8.5元,由原告王海学负担。审 判 长  林锐锋代理审判员  林培婷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楷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