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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学朋与韩少伟、李亚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朋,韩少伟,李亚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241号原告曹学朋。被告韩少伟。被告李亚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大厦A座2、3层。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朋与被告韩少伟、李亚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曹学朋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