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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志清、郑建伟与郑建伟、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清,郑建伟,张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王志清。被告:郑建伟。被告:张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清诉被告郑建伟、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志清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