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淑明与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李淑明。被告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淑明与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明、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希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玉劳人裁字(2015)10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起诉。一、2015年3月1日上午8点44分,办公室的蒲金颖打电话告诉我明天别来上班了,一会孙丙占主任又到南门卫亲自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二、被告根本就没有想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孙丙占主任几次告诉我把农村的保险多交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被告公司上班30日后就应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3月25日提起仲裁)。被告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被告违背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三款和四十一条提前30日通知不上班的规定,被告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应告诉我找哪个部门解决此事。2015年3月17日和3月25日,我们按照玉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说的,找过王建启老总两次,都没有说让我们上班,每次都让我们等。2015年3月30日下午15点42分,孙丙占主任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上班,对我说的仲裁申请和找律师的事没有任何解释,我也就没有回去上班。2015年4月1日,被告又写一封信给我,让我4月3日上班,我拿此信找到仲裁庭的黄洪艳问,此信对仲裁有影响没有,她说没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2万元;从2011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应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15年3月1日8时44分蒲金颖用公司办公室电话611×××6号码给原告打电话的记录,在原告手机中记载。二、2015年3月25日孙丙占、王建启接待原告及张连恩、杨志勇、董桂青四人时的现场录音,证明我们问公司是放假还是辞退公司没有给下面答复,录音在原告手机中。三、3月25日我和张连恩见王建启的现场录音,证明当天我们又去公司问,王建启说等产量上去,录音在原告手机中。四、3月25日下午我们去劳动仲裁庭交证据的录音,证明原告与张连恩、杨志勇一同去交证据的事,我们都申请仲裁了,录音在原告手机中。被告辩称:一、原告是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社会保险金我们给全体职工都上,是原告自己不愿意上,补交社会保险金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录音均不能证明原告的请求和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本案仲裁卷宗。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淑明于2011年3月9日到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左右。2015年3月1日,被告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原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录音、仲裁卷宗中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明于2011年3月9日到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5年3月日被告通知原告离职,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应缴纳社会保险未予缴纳,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征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主张原告系自动离职,未能提供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淑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春宇审判员 赵 莉审判员 王 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