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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卢志蒙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蒙,卢梓硕,董海生,吴绍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卢志蒙,女,200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卢寨村,公民身份号码:37172820030804556X。法定代理人陈国秀(系卢志蒙母亲),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308055607。原告卢梓硕,男,201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1728201304155619。法定代理人卢飞龙(系卢梓硕父亲),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03055554。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飞龙,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03055554。被告董海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董园村,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6202124610。被告吴绍兴,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吴河村,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5004154611。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蒙、卢梓硕与被告董海生、吴绍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志蒙、卢梓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志蒙、卢梓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志蒙、卢梓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