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程某甲,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989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2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4月10日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程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引发打架,被告冲砸物品,并动不动要自杀。2015年端午节后,双方又因被告在网上同他人聊天发生争吵、打架,甚至被告拿刀要砍原告,原告因害怕就出去住,不敢回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张某辩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如果能满足被告要求,被告就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同意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程某乙。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不和,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离家外出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表、户口本、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子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结婚至今已五年有余,并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平心静气处理好夫妻及家庭关系,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宽容,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本院综合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