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张志文、汪东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张志文,汪东斯,汪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99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责人:郑李平。被告:张志文。被告:汪东斯。被告:汪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被告张志文、汪东斯、汪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