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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128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一路71号。负责人邓勇,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19号公证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及丹桂街80号泰丰商业会展中心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是:自房权证2009字第060200796、061100537、060200606、060201105、060201062、060200981、060200956、060200618、06020062X、060201166、060201142、061001209、061001246、061001258、061001210、061001314、061001326、061001338、061001302、061001295、06100134X、061001351、061001363、061001375、061001387号和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1302**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毅审 判 员  江邦祥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