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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梅海燕申请执行史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梅海燕,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平,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梅海燕申请执行史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延  华审判员 朱  永  红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