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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蕾诉被告齐鹏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2007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9日生育一女孩齐思雨,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粗暴,动辄对原告施以污言秽语。孩子半岁期间,被告因迁怒于原告跟婆婆的家庭矛盾,谩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肋骨疼痛很久时间。此后的家庭生活中,被告稍有不如意便对原告实施辱骂,几次酒后,被告找到原告工作单位,扬言要收拾原告,使得原告在单位同事面前颜面扫地。每次争吵中,被告都要将原告及家人尽数骂尽。期间原、被告就离婚一事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因被告提出的要求过高而未能实现离婚的目的。2015年7月29日,原告因心情不好,和女同学聊天回家晚了,被告见状二话不说,揪住原告的头发将原告的头直接往阳台的棱角上撞击,之后双方持续冷战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今后无和好可能。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齐思雨,生于2009年5月9日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孩子户籍证明一份。被告齐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5日登记结婚,第一次因故打原告都已经过了6、7年了,第二次打她是有原因的。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磕磕绊绊,但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齐思雨(生于2009年5月9日)。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告为家庭事务打过被告,但原、被告无实质性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因家庭事务被告打了原告,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遇事能多沟通、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产生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和对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综上,为了家庭和睦幸福,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