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03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