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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03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