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军,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男,1949年7月1日出生。被告师某,女,1987年5月1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军、王某某某,被告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先后育有二子,小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照看,长达3年之久。2012年4月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司机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见事情败露故意躲藏不见,原告气愤之下对张某之父张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后,张某之父对儿子的所作所为气愤难当喝药自杀,原告对造成这种后果万分后悔,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原告被刑事拘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向张某某家人从夫妻存款中支付一定赔偿,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无奈向其父亲借款,给张某某的家人56万元的巨额抚慰金,并经过莲湖法院刑事判决入狱服刑9个月。在原告服刑期间,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名下数十万元存款取走,并变卖家中大小物品及车辆,与张某在外同居生活。原告出狱后得知此事后,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让原告独自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巨额债务,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对原、被告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3、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作出判决;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师某辩称,其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闹矛盾。婚后原告不管家,为琐事对其实施家暴。2012年其离开家在外居住,带走了大儿子。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9日生有长子王某某某,本市青年路小学学生,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11月11日生次子王某某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4月15日,原告因非法拘禁被本院判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4月15日又因寻衅滋事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5个月。2010年12月7日,双方按揭30年,首付款约16.8万元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蔚蓝花城22幢3单元8层30802号房屋一套。2008年购买车号为陕AXW3**号二手奥迪车一辆,花费约28万元,现房屋及车辆均由原告使用。2011年1月1日,原告及舅舅、王玉涛三人合伙经营工程项目部,原、被告为承揽工程及购买房屋、车辆向多人借有外债。2013年1月11日,原告因涉嫌非法拘禁、张某某自杀死亡,向张某某家人支付补偿金56万元,该款原告父亲代原告垫付。审理中,被告不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该债务系原告个人造成,应由其自己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借其姑母7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其余债务其不承担,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婚姻状况证明,本院(2013)莲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生有二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原告抚养次子王某某某某,被告抚养长子王某某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西安市莲湖区蔚蓝花城22幢3单元8层30802号之房屋,陕AXW3**号之车辆均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按揭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原、被告借被告姑母债务8万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因非法拘禁为他人支付补偿款56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其余债务因涉及原、被告承包的工程,可另案主张。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某离婚;二、长子王某某某由被告师某抚养,次子王某某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蔚蓝花城22幢3单元8层30802号之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剩余房屋按揭款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陕AXW3**号之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为补偿他人原告王某所借债务56万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借被告姑母8万元由被告师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95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某负担19284元,被告师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