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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护刚、马攀、马凡、马艺凡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护刚,马攀,马凡,马艺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马护刚,男。申请执行人马攀,男。申请执行人马凡,男。申请执行人马艺凡,女。法定代理人:马护刚,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护刚等四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1956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共计119562.6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马护刚领取,申请执行人马护刚表示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