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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黄妍妍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黄妍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829号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80号。负责人瞿鸣辉,经理。被执行人黄妍妍。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妍妍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妍妍应返还申请执行人10454.4元、诉讼费122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