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开信诉被告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信,朱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胡开信,男,193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朱竹青,女,1934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信与被告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竹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胡开信负担。审 判 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