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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池建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个体。被执行人池建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池有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沽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池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池建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用被执行人池建明所有的冀G×××××号重型货车作价40918.98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刚、高建国两案的标的款共计40918.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池建明所有的冀G×××××号重型货车作价40918.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刚、高建国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刚、高建国两案标的款共计40918.98元,冀G×××××号重型货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李刚、高建国。二、申请执行人李刚、高建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