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娟与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娟,杨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30号原告闫娟,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杨玉霞,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娟诉被告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闫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