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娟与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娟,杨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30号原告闫娟,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杨玉霞,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娟诉被告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闫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