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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玉梅与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梅,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吴建新,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黄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建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峰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