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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朴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朴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2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荟茹,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哲,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朴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被告朴哲承担(已给付原告)。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