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启和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程启和,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斌,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程启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陶起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启和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称(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判决书确定异议人是在欠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程启和承担给付义务,依据异议人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34388413.73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的80%,余款按竣工日一年内根据审计的决算额付清。到目前为止,工程决算审计尚未完成,异议人已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9159839.93元,异议人现阶段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并不欠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故对本院依据(2015)芜中执字第005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要求立即解除冻结措施。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判决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芜中执字第005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孙村支行账户,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所提异议只有针对执行行为的,才属执行异议;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的,不属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则应予以驳回。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判决已确定争议工程价款为14050105.04元,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仅支付合同价80%,尚欠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的工程款,异议人应当在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程启和承担给付义务。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不属执行异议,综上,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程 建审判员 巫辰晶O一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