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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秀源与黄凤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源,黄凤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63号原告:李秀源,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占荣,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凤双,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源与被告黄予民、黄凤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凤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源撤回对被告黄凤双的起诉。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