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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23日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于2008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天天吵架,而且被告文化程度较低,性格暴躁,经常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回娘家工作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庄某离婚。被告庄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吵架而已,晚上有男人跟她打电话,我认为他们的关系不正常,但我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我还爱着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8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至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恋爱时间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而偶尔吵架,原告因此于2014年3月回广西娘家工作,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恋爱时间长,婚姻基础好。婚后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因被告怀疑其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偶尔吵架而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双方缺少交流沟通,夫妻感情产生一些隔阂,但只要双方能理性对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让互谅,互相尊重彼此,特别是要共同生活,注意交流沟通,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从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和谐考虑,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杨某请求与被告庄某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