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司路安与谢红兵、崔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路安,谢红兵,崔长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司路安,农民。被告谢红兵,农民。被告崔长伟,农民。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董鸿宾,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路安与被告谢红兵、崔长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路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李红卫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秋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