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建军、虞丽英与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军,虞丽英,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杜建军。原告虞丽英。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杜建军、虞丽英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军、虞丽英撤回对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