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颜崇贵、孙以祥与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崇贵,孙以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永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建生,宿迁市宿豫区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崇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以祥。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贵生。上诉人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崇贵、孙以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7元,退还上诉人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