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克俭与韩永奎、王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220-2号申请执行人:姚克俭,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254。被执行人:韩永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636。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538。被执行人:沈开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6635。关于姚克俭与韩永奎、王峰、沈开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永奎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峰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开林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