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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云忠与郑耿、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魏云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雪晶,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耿。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西侧金钟产业园区内1排1号。法定代理人高洪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职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10号越秀大厦A座3层。负责人朱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该单位职员。原告魏云忠诉被告郑耿、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平市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铮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云忠的委托代理人刘雪晶,被告郑耿、被告亚平市政委托代理人黄艳、大地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赵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3日14时13分,被告郑耿驾驶车牌号为津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其车左侧视镜与行人原告魏云忠身体右侧接触,造成魏云忠倒地受伤,郑耿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认定:郑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云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魏云忠被送往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魏云忠闭合性胸外伤,双侧多线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右侧股骨锥隆间骨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24.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外原告尚未治疗终结,本次起诉仅主张至2015年7月22日前的医疗费。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就诊证明信复印件一份、住院病案复印件一套、费用清单一套、挂号条3张、住院费票据一张、急救费票据一张、门诊票据54张。被告大地保险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在交强险项内垫付10000元医疗费。被告大地保险未提供证据。被告郑耿、亚平市政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系亚平市政所有,事故发生时由郑耿驾驶,郑耿系亚平市政的员工,事故发生时郑耿系执行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大地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后郑耿及亚平市政均未垫付过费用。被告郑耿、亚平市政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14时13分,被告郑耿驾驶车牌号为津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东区海河东路富民桥下时,其车左后视镜与行人原告魏云忠身体右侧接触,造成魏云忠倒地受伤,郑耿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认定:郑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云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郑耿所驾车辆由被告亚平市政所有,郑耿系亚平市政员工,事故发生时郑耿系执行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案发后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8日,共计22天,其诊断结果为:闭合性胸外伤、双侧多线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右侧股骨锥隆间骨折。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10000元医疗费。原告本次诉讼主张截止至2015年7月22日前产生的医疗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耿、原告魏云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机关认定被告郑耿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魏云忠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大地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耿发生事故时系执行职务行为,故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亚平市政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80%的赔偿比例。截止至2015年7月22日原告共计产生医疗费34155.03元,扣除大地保险垫付的10000元,剩余24155.03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24155.03*08=19324.02元。关于被告大地保险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云忠医疗费19324.0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