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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邓某某,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郑某某,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