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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建中、管菊英等与胡美堂、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中,管菊英,伍金生,胡美堂,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伍建中,1964年1月31日,原告管菊英,1956年9月16日,原告伍金生,1950年10月22日,被告胡美堂,1972年3月6日,被告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新城18号a座14楼,法定代表人胡美堂。本院在审理伍建中、管菊英、伍金生胡美堂、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中、管菊英、伍金生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中、管菊英、伍金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