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丽与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环湖南路北侧、环湖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杜长逊。申请人李丽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李丽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