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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洪军,代红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代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代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15日开始,被告人肖某甲在租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海中路某某名都某某号楼201号以扑克牌三公吃大小方式开设赌场。肖某甲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并于2015年5月3日起雇请代某为赌场开门、清洁,承诺每月发放给代某人民币3000元。至2015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代某及参赌人员韦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赌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获扑克牌一副、赌资共计人民币16600元(已收缴)及抽水款人民币155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甲、代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莫某、覃某能、肖某乙、李某、王某乙、韦某、杨某甲、蓝某、杨某乙、闫某、林某、黎某、岑某、罗某甲、徐某、蒙某、湛某、罗某生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处理、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代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代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甲、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甲、代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代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甲、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某甲、代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抽水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抽水款人民币155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