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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东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大喜与赵志刚、韩春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喜,赵志刚,韩春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413号原告王大喜,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东古3赵村***号,居民。被告赵志刚,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小郝村**号,居民。被告韩春爱,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小郝村**号,居民。系赵志刚之妻。原告王大喜与被告赵志刚、韩春爱为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喜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