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大喜与赵志刚、韩春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喜,赵志刚,韩春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413号原告王大喜,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东古3赵村***号,居民。被告赵志刚,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小郝村**号,居民。被告韩春爱,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小郝村**号,居民。系赵志刚之妻。原告王大喜与被告赵志刚、韩春爱为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喜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