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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沈越申请执行田海辉、王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越,田海辉,王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沈越,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田海辉,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王文哲,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龙江县齐市梅里斯区某镇某村。沈越申请执行田海辉、王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