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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5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罗通全、杨燕芳、王锡双、冯碧会、刘洋、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罗通全,杨燕芳,王锡双,冯碧会,刘洋,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5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城南美丰嘉苑五幢一楼28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6179-8。负责人唐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通全,男,生于1963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燕芳,女,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王锡双,男,生于1956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冯碧会,���,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洋,男,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海霞,女,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5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碧会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3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碧会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31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冯碧会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6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