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臣龙与贡艳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臣龙,贡艳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杜臣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贡艳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臣龙与被告贡艳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杜臣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臣龙负担。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