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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臣龙与贡艳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臣龙,贡艳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杜臣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贡艳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臣龙与被告贡艳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杜臣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臣龙负担。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