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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亚新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80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亚新,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理人张士芬(系朱亚新之妻),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黎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朱亚新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3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19日向朱亚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主要内容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你提出的补缴2000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投诉请求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我局不予受理。”并告知了救济途径。朱亚新收到后于2014年11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浦法院以(2014)黄浦行初字第442号受理。2014年11月13日,朱亚新在该案庭审中陈述其愿意重新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待该管理中心作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起诉,市人社局同意将其申请转交给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朱亚新当庭申请撤回该案起诉并获黄浦法院许可。后朱亚新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回复未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为由,就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浦行初字第365号行政裁定,驳回朱亚新的起诉。朱亚新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朱亚新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未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为由,再行起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不构成可重复起诉的正当理由,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志     勤审判员 沈     莉     萍审判员 丁     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博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判长冯志勤审判员丁晓华审判员沈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林博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